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院實驗室特種設備的規範管理,提高師生員工安全防範意識,防止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相關條例,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特種設備是指在我院實驗室使用,對人身和财産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場(廠)内專用機動車輛等國家特種設備目錄規定範圍内的特種設備。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 各實驗室(課題組)的特種設備負安全管理責任。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對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指導和監督管理;辦理使用登記和變更手續,建立安全技術檔案;開展定期檢驗和安全檢查工作,并做好隐患治理。
第四條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填寫使用、運行等記錄;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記錄;在操作過程中發現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向實驗室(課題組)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領導報告。
第五條 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相關的培訓,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六條學院辦公室負責學院實驗室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三章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七條 各實驗室(課題組)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産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技術資料和文件(以下簡稱出廠技術文件)。
第八條特種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應由制造該設備的廠家負責,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安裝使用。
特種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安裝單位自檢合格後,使用單位在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内,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和使用登記證,并将登記标志置于該設備顯著位置。
凡未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和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特種設備,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及時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内容包括:
1.出廠技術文件;
2.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定期檢驗報告書、自行檢查記錄、安全使用操作規程等;
3.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5.安裝、維護、大修、改造的合同書及相關技術資料;
6.運行故障及事故記錄、緊急情況救援預案;
7.管理和操作人員情況。
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由使用單位負責保管,使用登記證複印件交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檢驗要求并接受檢驗,經檢驗合格才能繼續使用,定期檢驗标志應置于該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的改造和維修應委托原制造單位負責,如遇特殊情況也可選擇其它具有資質的單位。按規定需要變更登記的,應當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定期自行檢查至少每月進行一次。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也應當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全面檢查,消除隐患,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年限到期或檢驗判廢,以及其它原因無法再正常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立即停止使用并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報廢申請獲批後,使用單位應及時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十四條 在用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和财産損失,并及時向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後,要及時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對事故的發生原因、處理結果、經驗教訓等要有書面記載并作為正式文件進入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第十六條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依據學校和學院相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及學校相關規定施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yl7703永利yl7703永利、yl7703永利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