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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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7703永利yl7703永利、yl7703永利“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9-12-03  作者:  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規範學院策行為,防範決策風險,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教監〔2011〕7号)和《yl7703永利黨政領導班子落實“三重一大”制度實施辦法》(校黨發〔2008〕6号)精神,結合學院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院貫徹落實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集體研究決定。凡學院“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學院黨委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二)堅持依法依規決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内法規和有關政策,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全面落實群衆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讨論決定的程序要求,确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确。

(三)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第三條 學院黨委會和黨政聯席擴大會是學院“三重一大”集體決策機構。依據有關規定,需要提交學院黨政聯席擴大會決策的事項,必須召開學院黨委會讨論決定。

第二章 決策範圍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學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學院發展、專業建設、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及國際交流合作等規劃以及學院年度工作計劃;

(四)學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與調整;

(五)學院教學、科研、校企合作、社會服務、學生管理、學位管理、财務與資産管理、對外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廢除;

(七)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内部組織機構設置和重要調整;

(八)學院招生、學生就業、實習實訓和規範辦學行為的重要事項;

(九)教職工職稱評審、職級晉升、年終分配及福利待遇、獎懲,以及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十)學院重要資産處置與對外使用、重要辦學資源配置;

(十一)校級以上重大表彰推薦;

(十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三)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需要報送學校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

(一)學院内部組織機構系級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教職工的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二)學院重要崗位的人事确定和調整;

(三)後備幹部的推薦、管理和培養;

(四)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候選人的推薦提名;

(五)其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院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産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國家、省、市、區重點建設項目;

(二)國内國(境)外教育交流與合作(含境外辦學)重要項目;

(三)重大社會服務、合資合作項目;

(四)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以及大宗設備報廢;

(五)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學院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學院年度預算内單項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二)追加的項目經費預算和單項的大額支出;

(三)重大捐贈;

(四)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決策程序和規則

第八條 學院“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黨委集體決策前,應經過必要的民主程序,進行深入細緻的調研、征求意見、可行性研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廣泛聽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

(一)選拔任免學系(中心)及教工黨支部領導班子成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照職位條件,拟定相關領導幹部聘任草案,并将材料及時報送學校相關部門備案。

(二)與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廣泛聽取廣大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以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

(四)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按照學院黨委會議事規則提出,議題應經學院主要負責人審閱并充分溝通後,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

第九條 學院“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别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會議應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一般不得臨時動議,防止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特殊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條 學院“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議事規則應嚴格按照《機械工程學院黨委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論過程。

第十二條 學院“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研究決策後,由院領導按分工和職責牽頭組織實施,有關執行情況要及時向學院黨委報告。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對決策内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經再次決策後,按新的決策執行。

第十三條 學院“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涉密事項外,應當作為黨務公開或院務公開的内容,在相應範圍内予以公開,接受師生員工監督。

第四章 保障機制

第十四條 學院實行“三重一大”決策報告制度和督查制度。學院黨委将“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領導班子及成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内容。學院分管紀檢工作的黨委副書記和紀檢委員應依據職責對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五條 學院實行“三重一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凡屬下列情況的,應依紀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

(二)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三)違反議事規則,未經集體讨論而個人決策、事後又不通報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的;

(五)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能夠挽回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因違反有關規定而造成失誤的。參與決策的與會人員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确記載的,可免于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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