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深入推進學院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健全預防腐敗工作長效機制,進一步推動學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學校的工作部署,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第一條 廉政風險防控管理的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綜合運用教育、制度、監督等有效措施,規範權力運行,着力構建權力運行前期預防、中期監控、後期處置有機結合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不斷提高預防腐敗工作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水平,構建風清氣正的和諧學院。
第二條 廉政風險防控管理是指學院通過廉政風險排查和評估,确定廉政風險點及其風險等級,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完善制度、強化監督,有效防範和控制不廉潔行為發生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 廉政風險防控管理的工作原則:在實施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中,要堅持和把握突出重點、健全防範,以防為主、防控結合,公開透明、依法處置的原則。
第二章責任主體和工作内容
第四條 責任主體:廉政風險防控實行分級管理,學院黨委對學院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負總責;紀委員做好廉政風險防控管理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各學系(中心)黨政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部門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作内容:圍繞制約、監督和規範權力運行,緊密結合本部門的業務工作,突出重點崗位,針對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現的不廉潔問題,認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崗位職責、業務流程、制度機制和外部環境等方面可能發生腐敗行為的風險點,并采取前期預防、中期監控、後期處置等措施,通過計劃、執行、考核、修正等環節,對預防腐敗工作實施科學化、系統化循環管理。
第三章 風險排查和預防
第六條 排查風險點:排查風險點采取由下而上的方式進行,即查找個人崗位風險,學系(中心)風險和學院風險。
第七條 評定廉政風險等級:根據權力的重要性、腐敗現象發生概率和危害程度,将廉政風險劃分三個等級,自高到低為高、中和低。
第八條 制定防控措施:各學系(中心)對照排查出的風險點,深入分析可能導緻風險産生的因素,制定有針對性的防控和化解措施,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明确責任人、落實監控人,并建立相關責任追究機制,達到預防風險的目的。
第四章 風險管理和預警處置
第九條 學院實行風險點分層動态監控管理。對于學院層面風險點,預防、管理和監督以學院黨委和教代會代表為主,其主要領導要親自監督,接受學校的檢查和考核;對于崗位風險點,相關學系(中心)主要責任人要開展本部門的預防工作,并接受學院分管領導和人員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收集研判風險信息:通過對崗位自查、收集師生意見、經濟責任審計、幹部考察、信訪舉報等多種渠道,收集篩選廉政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形成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報告,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一條 正确處置預警信息:對可能引發腐敗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進行預警,運用風險提示、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糾錯、依法查處等措施進行處置,做到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及時化解廉政風險。
第十二條 制定防控整改措施:學院和個人接到預警後,應在規定時限内對廉政風險成因進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屬于思想方面的,要加強警示教育和崗位廉潔教育;屬于權力行使方面的,要優化權力結構,形成權力制約機制;屬于制度方面的,要查漏補缺,建章立制,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
第十三條 學院實行預警處置情況報告制度:學院和個人整改結束後要形成書面報告,及時回複學校紀委監察室。
第五章 廉政風險防控管理的考核和修正
第十四條 廉政風險防控管理的考核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内容,随年度考核一并進行。
第十五條 考核标準:滿足以下條件者視為考核合格,否則視為考核不合格。
一、學系(中心)領導班子對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高度重視,排查、界定風險點準确,防控措施切實可行,無風險産生。
二、學系(中心)廉政風險的排查預防、監控預警、後期處置等各項措施落實到位。沒有出現違規違紀行為,沒有群衆舉報。
三、注意總結和研究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不斷修正廉政風險内容,完善措施,改進工作。
第十六條 考核方法:考核采取個人述職、部門自查和學院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廉政風險修正:根據工作實際,不斷總結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的經驗,查找問題,不斷修正和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措施。對已界定的風險,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對新出現的風險,及時制定防控措施,不斷加大風險預警與防控管理力度。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